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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第三批典型案例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2023-04-27 16:16:50

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對老年人消費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楊某某訴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P鍵詞:消費欺詐、懲罰性賠償)

  案例二:對失能老年人監護加強監督保障其得到最有利監護

  ——趙甲、趙乙、趙丙申請指定監護人糾紛案

 ?。P鍵詞:監護監督、最有利于被監護人)

  案例三: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險已履行告知義務應依法獲賠

  ——李某訴某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

 ?。P鍵詞:老年健康保險、告知義務范圍)

  案例四:未按約定提供養老養生服務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吳某訴某養老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

 ?。P鍵詞:養老服務、養老產業)

  案例五:子女處分老年人購買并長期居住的房屋應尊重其意愿

  ——呂某訴戴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P鍵詞:權利濫用、安土重遷)

  案例六:分配遺產時應依法保護被繼承人老年配偶權益

  ——孫丙訴袁某、孫乙繼承糾紛案

 ?。P鍵詞:分配遺產、保護老年配偶)

  案例七:子女應當尊重老年人選擇的合理養老方式

  ——蘇甲訴蘇乙等贍養糾紛案

 ?。P鍵詞:養老方式、精神贍養)

  案例八: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自主處分個人財產

  ——任某訴李某合同糾紛案

 ?。P鍵詞:保管、財產處分權)


案例一

對老年人消費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楊某某訴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消費欺詐、懲罰性賠償

  一、基本案情

  楊某某經介紹加入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微信群,工作人員不斷在其中宣傳推廣一款光量子芯片醫用冷敷貼,稱系經核準的國家一類醫療器械,能抗衰老、預防疾病等。并以贈送禮物等方式誘導其多次免費體驗。楊某某后花費近3萬元購買產品,使用后未覺見效。楊某某認為存在消費欺詐,起訴請求判令某健康科技公司退款并三倍賠償。經查,該產品核準的產品適用范圍僅為物理退熱理療等功能。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公司人員對醫療器械突出宣傳未經國家核準的預期用途和性能,且與說明書適用范圍嚴重不符,誤導消費者,致使楊某某以明顯畸高的價格購買僅具有冷敷退熱功能的醫用冷敷貼,構成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判決該公司退還楊某某全部貨款并賠償三倍損失。

  三、典型意義

  健康消費是老年人關注的重要領域?,F實生活中,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對健康的重視,通過夸大產品的保健治療功能誘導老年人進行消費。近年來,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通過微信群等媒介虛假宣傳,形式更加隱蔽化,需要引起高度重視。本案判決明確了在微信群對醫療器械、藥品等功效進行虛假宣傳誤導老年消費者,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本案對于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維護老年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案例二

對失能老年人監護加強監督保障其得到最有利監護

——趙甲、趙乙、趙丙申請指定監護人糾紛案

  關鍵詞:監護監督、最有利于被監護人

  一、基本案情

  老人嚴某某有趙甲、趙乙、趙丙三子女,老人自丈夫去世至患病住院前一直與趙甲共居生活。住院期間三子女均有看護,存折及證件由趙甲管理。老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監護事宜存在爭議,起訴申請由法院指定監護人,均主張他人存在不利監護因素,自己最適于擔任老人監護人。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本案中,趙甲與老人長期共同生活,為最便利履行監護職責,結合照顧現狀、交通條件等情況,判決指定趙甲擔任嚴某某監護人,令其每月向趙乙、趙丙公示上一月度嚴某某財產管理及監護情況。

  三、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顧、財產管理等成為困擾許多家庭的難題。被指定的監護人能否盡心盡力、依法履職,由誰來履行監督職能,更是實踐操作的堵點。本案判決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以監護人履職報告和定期公示為內容的創新模式,讓失能老人監護歸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員共同參與”。不僅有利于促進矛盾紓解和孝親敬老家風建設,也對監護人監督模式進行了有益探索。

  案例三

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險已履行告知義務應依法獲賠

——李某訴某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健康保險、告知義務范圍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支付寶老年防癌險電子保險單》,投保老年防癌險。保險單健康告知部分需要告知的疾病、體征或癥狀不包括慢性支氣管炎。半年后李某經診斷為氣管腫瘤癌變,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該保險公司以李某患慢性支氣管炎投保時未告知而嚴重影響其承保決定為由拒賠。李某起訴請求判令該公司履行保險合同,賠付醫療費用。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保險單需要告知的部分并未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氣管炎。李某在投保時已合理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無權解除該保險合同。李某被診斷為腫瘤癌變,依據癌癥醫療保險條款,判決某保險公司繼續履行保險合同,支付李某醫療費16萬余元。

  三、典型意義

  健康保險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目前,針對老年人的保險投保門檻較低,而老年人因為年齡等原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礎病情況,存在糾紛隱患。本案判決明確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險時,已根據保險公司詢問事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公司詢問之外的事項,不屬于告知范圍。判決有力維護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時,也提示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的相關風險,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案例四

未按約定提供養老養生服務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吳某訴某養老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養老服務、養老產業

  一、基本案情

  某養老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養護服務的酒店。2019年,吳某同該公司簽訂養生養老合同,約定吳某支付預訂金后,即獲得會員資格和相應積分,積分可以在該公司旗下任何酒店抵現使用。預付的訂金如果沒有額外消費,期滿后還可退還。吳某支付21萬元預訂金后,該公司無法提供相應服務且不退款。吳某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該公司返還預訂金及利息。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養生養老合同合法有效,某養老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收到吳某定金后無法提供相應服務,存在根本違約,吳某享有合同解除權。判決某養老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返還吳某預訂金,并支付利息。法院亦將該公司涉嫌養老詐騙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三、典型意義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越來越注重生活品質。部分企業關注到養生養老服務的商機,以提供療養服務、支付預訂金獲得會員資格和積分消費等名義吸引老年人簽訂養老合同,進行大額充值消費。司法既保護相關新興產業的發展,引導其合法規范經營,又依法制裁其中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老年人財產權益,守護老年人生活安寧。本案在民事審判中依法認定養老服務機構根本違約的同時,將涉嫌犯罪線索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遏制針對老年人養老消費領域的惡意誘導,打擊針對老年人的侵財違法犯罪行為、凈化養老產業,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案例五

子女處分老年人購買并長期居住的房屋應尊重其意愿

——呂某訴戴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關鍵詞:權利濫用、安土重遷

  一、基本案情

  戴某(85歲)系呂某之母。案涉房屋系呂某父親生前依單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資購買,戴某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呂父去世后戴某同意房屋登記于呂某名下。在工作日期間,呂某夫婦為接送孫輩上下學與戴某共同居住。呂某為生活便利欲置換房屋,承諾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認為自己已在該處居住半生,鄰里熟悉,就醫便利,希望能在此終老。即使新居面積更大、條件更優,亦不愿搬離舊宅。因協商未果,呂某以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起訴請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換房屋行為。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戴某雖放棄登記為所有權人,但對該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權益。呂某欲置換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質,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頤養天年直至終老的意愿,呂某輕視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換不當。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中華民族素有安土重遷、落葉歸根的傳統。本案判決沒有機械按照物權變動規則支持登記權利人的主張,而是全面考慮房屋來源和現實情況,充分尊重耄耋老人對舊有居所數十載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憶,及老人對自身社交、就醫養老處所的現實考慮,明確家庭成員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應濫用民事權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權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判決對于如何細化老年人居住權益保障,真正實現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切實維護老年人權益,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案例六

分配遺產時應依法保護被繼承人老年配偶權益

——孫丙訴袁某、孫乙繼承糾紛案

  關鍵詞:分配遺產、保護老年配偶

  一、基本案情

  老人袁某與孫甲有婚生子孫乙、養女孫丙。二人有房產、存款若干。2005年孫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顧護理。孫乙因犯罪長期服刑。孫丙大學畢業到外埠工作定居。老人住院期間僅探望幾次。孫甲去世尚未安葬時,孫丙即起訴要求分配遺產。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孫甲未留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袁某、孫乙、孫丙。袁某年過七十,存款甚少,與孫丙關系無法緩和,孫乙七年后才能出獄,袁某面臨老無所依的狀況。判決孫甲遺產中的房產、銀行存款、撫恤金等均歸袁某所有,并分別給付孫乙、孫丙少部分折價款。

  三、典型意義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最基本單元,子女贍養、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見的養老方式。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成年子女更是負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子女與配偶雖同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而對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本案二審考慮了各繼承人履行義務的情況,并特別注意保護被繼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權益,以確保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養。

案例七

子女應當尊重老年人選擇的合理養老方式

——蘇甲訴蘇乙等贍養糾紛案

  關鍵詞:養老方式、精神贍養

  一、基本案情

  蘇甲與代某夫妻育有蘇乙等六名子女。代某去世多年,蘇甲現已94歲高齡,無住房,視力殘疾,平時出行不便,需要看護。在長子家中生活十年,家庭矛盾較深,其他子女均無照顧意愿。蘇甲要求入住養老院,因每月需繳納費用等與子女發生爭議,蘇甲起訴請求判令六子女支付贍養費,并每月探望一次。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蘇甲將子女撫養長大。六子女依法應履行贍養義務,包括對老人精神慰藉。蘇甲基于家庭現實情況,要求到養老機構生活,應當尊重其意愿。綜合考量蘇甲實際需要、各子女經濟條件和負擔能力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決六子女每人每月給付蘇甲贍養費500元。六子女對蘇甲除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的義務外,還應履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每人每月應當看望及電話問候蘇甲一次。

  三、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現實情況考慮,選擇在養老機構安度晚年。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對于養老方式多樣化的訴求及其自主選擇養老方式的權利。此外,子女不僅應履行經濟上供養的義務,還應重視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本案判決體現了對老年人在養老方式等問題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對于精神贍養的倡導,充分保障老有所依。

案例八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自主處分個人財產

——任某訴李某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保管、財產處分權

  一、基本案情

  任某系李某之母。2022年2月,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任某將其存款存入李某賬戶,該款僅用于任某養老;任某生養死葬由李某負責。協議簽訂后,任某將13萬元存款轉入李某賬戶。李某從該存款中為任某支付醫療費800余元。后任某提出從該存款中支取3000元用于生活,被李某拒絕。任某遂起訴請求判決解除雙方協議,并由李某立即返還剩余款項。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老年人對個人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不得干涉,不得侵犯老年人財產權益。任某將其剩余存款交由李某保管并安排供其養老使用,雙方形成保管合同關系。李某不履行相應義務,干涉任某對個人財產的自主處分,損害了任某的權利,任某有權要求李某向其返還所保管的剩余款項。判決解除協議并判令李某返還任某剩余款項。

  三、典型意義

  老年人對個人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不得侵犯老年人財產權益。近年來,子女以“為父母好”為由監管掌控父母財產的情況時有出現。老年人經濟上的不自由,影響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本案就老年人對自身財產享有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明確了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違法干涉老年人對個人財產處分的規則導向。

責任編輯:韓緒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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